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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3日 



  央广网沈阳7月23日消息(记者徐志强)记者从辽宁省环保厅了解到,《辽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根据《实施方案》,今年辽宁将初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案例试点。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据了解,《实施方案》从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赔偿机制等10个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实施方案》,三种情形且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以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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