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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污废水,2月1日这3份文件同步启动施行!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07日 



 2023年的2月1日,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仪器设备》启动实施,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的GB/T 18883-202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也开始执行。此外,水污染防治工作仍在不断走深,在应对污废水的问题上,我国“防火墙”也在不断加高。
 
  环保在线注意到,2023年2月1日这一天,有三份有关污废水处理的重要文件同步开始施行,包括国家级文件《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及地方文件《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
 
  【1】《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设计标准》(GB51441-2022)
 
  为规范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2023年1月,住建部制定发布此份国家标准,并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公告显示,该标准中的第3.0.9、5.3.1、6.2.4、6.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工业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
 
  3.0.9 贮存、处理含有易挥发出有毒、有害、可燃和恶臭等气体的废水处理装置及构筑物,应对其排气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置。
 
  5.3.1 废水处理工程中的手机、处理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根据接触介质的化学性质采取防腐、防渗、防漏和监测措施。
 
  6.2.4 废水管道架空敷设时,法兰、螺纹等连接部位不应置于人行通道或机泵设备上方。
 
  6.2.5 废水管道不应敷设在配电柜、控制柜等电气设备上方。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住建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修改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而制发。修改内容包括17条,主要增加内容有:
 
  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3】福建省《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DBJ/T 13-408-2022)
 
  2022年10月下旬,福建省住建厅发布该地方标准,并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1.0.3款规定,城镇排水管渠修复工程计价,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此外,针对水安全的问题,需要提示,两个月以后(2023年4月1日),国家级强制性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也将正式启动施行,健康安全的水环境正待我们同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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