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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2025年完成所有排污口排查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6日 



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涵盖工业、农业、生活等多个领域,是流域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
 
  河南省横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拥有以黄河干流为主线,淮河、南水北调中线、隋唐大运河及明清黄河故道为主要串联廊道的水生态保护格局。
 
  为大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治理,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明确了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监管机制和保障措施,为河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了务实可行的行动指南,相当于在水污染防治的源头戴上了“紧箍咒”。
 
  《方案》明确,2023年年底前,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全省主要河流及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任务,建成科学、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为实现预期目标,《方案》提出要开展排查溯源和实施分类整治两项重点任务。
 
  排查溯源: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针对排查出的排污口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或省辖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分类整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政府结合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河湖生态修复等统筹开展整治。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依法依规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各类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要尽可能清理合并,企业处理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开发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排放;开发区(园区)外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需设置两个以上排污口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应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并完善排污口设置审核手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应充分资源化利用,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直接排放,确需排放的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
 
  此外,还要规范设置审批,加强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各类开发区(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要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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